
有同辉水电“爱心顺风车”活动,给寒冷的冬天带来丝丝暖意,经省会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郑州市民的关注。市民在市区四环内见有顺风车标志的车辆,同方向行驶,招手即停,免费搭乘。此事经报道,近百位私家车车主主动要求加入爱心顺风车队伍。你认为爱心顺风车可行吗?爱心顺风车应如何规避风险呢?
事件背景
“爱心免费顺风车”活动
引发广泛关注
上下班途中免费捎带等车路人,“爱心免费顺风车”活动受到了广泛关注。近日,“爱心免费顺风车”首次开通的QQ群,已成功牵线搭桥20多组“搭档”,让不少网友兴奋不已;更有激动的网友现场“赋诗”,称赞“这是2011年最温暖郑州的义举”。
这个QQ群很热,一诞生就马上爆满。一小时不到,爱心顺风车QQ群已满员达200人。
网友“省妇幼—玉凤”家在东三街的省妇幼活动中心附近,在金水路玉凤路上班,想在群里求搭车:“每天都要走路到农业路、坐B1路公交车然后步行到单位,B1路好挤啊。”
网友“段玉”每天沿着黄河路——经八路——纬五路——未来路到未来大厦上班,愿意捎“省妇幼—玉凤”一程。这个消息让“省妇幼—玉凤”乐坏了,“明天不用挤公交上班了”。“省妇幼—玉凤”在解决了自己的乘车问题后,还帮姐妹打听:“我还有个好姐妹也是这条路线,能搭车不?”得到“段玉”肯定的答复后,“省妇幼—玉凤”心里乐开了花。
“真的就这样搭上顺风车了?”网友“桃花岛春春”有些不敢相信,他发布了自己的路线“农业东路——航海路”求搭车,没想到两分钟时间不到,网友“阿里”就进行了回应,搭乘商谈成功。
网友“郑宇轩”还专门为此写了一首诗:万物临寒冬,独有一片春;百花齐争艳,何惧满城雪。爱心顺风车,搭载陌路客;千万同城人,人人献爱心。
观点
搭顺风车利大于弊
搭顺风车又称为好意同乘、搭便车,是交通发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李文涛说,总的来看,搭顺风车利大于弊。总结有利方面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节能减排,能充分利用资源,减少了能源浪费;二是提高了小轿车的客座率和利用率;三是可以疏通交通堵塞,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四是能方便群众出行,减少出行时间;五是能激发公民的高尚情操,增强人们的互信互帮意识和提高社会和谐的程度等。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搭顺风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许多发达国家早有此种现象。我国改革开放前,也曾有过此种情况,只不过那时小轿车少,主要顺便搭乘的是大车,且多在郊外而已。
搭乘人受伤害怎么办
车主应该负责任
“我国家的法律规定,搭乘人搭乘顺风车出现伤害事故应由车主负责赔偿。”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郭建桥告诉记者,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搭乘爱心免费顺风车应属于运输合同的范围。按照该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这说明,虽然搭乘顺风车人属于无票人,但是,乘车时是经车主同意的,符合上述“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的情况。所以,除乘车人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造成伤害外,车主作为承运人理应依法对造成伤害的搭乘人负责赔偿。
搭乘人受伤害
车主不应该负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陈晓菲则认为,搭乘人搭乘顺风车出现伤害事故不应由车主负责赔偿。理由是:第一,法律规定不明确。虽然搭乘顺风车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运输合同范畴,该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也规定,运输过程中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这些规定针对的都是有偿有代价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面,承运人(车主)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坐人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过程中造成乘车人伤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方面,乘车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才可以成立。可是,搭乘顺风车的合同不是这样,却是无偿合同,是乘坐人和承运人(车主)由于认识、熟人或其他原因多通过口头协商而为之,承运人(车主)是不收取费用的。所以,这种无偿合同应区别于有代价的合同。第二,顺风车出现事故绝不是车主的主观意愿,而应是某种过失行为。第三,搭乘顺风车是车主发扬风格,主动做好事的行为。如果搭乘顺风车造成乘坐人伤害时,让无偿做好事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从哪一方面讲都不妥当,也显失公平和公正。
处理搭乘顺风车事故
爱心免费顺风车要有法可依
搭顺风车无疑是个好事,也是多数公民所希望的。但是,汽车作为高速度的机械代步工具,毕竟存在着一定风险,有可能在车主疏忽中或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造成搭乘人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那么,出现上述问题时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郑州高新区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王东明表示,现行法律的确规定得不够明确,所以,这方面的立法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我认为,首先在概念上应肯定搭顺风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对节约能源、优化环境和相互帮助、发扬优良品格、创建和谐社会的有益实践。所以,应把搭乘顺风车的协议明确界定为区别于有偿运输合同。其次,在订立搭乘顺风车的协议时,要明确车主和搭乘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利益上要倾向车主。第三,在处理搭乘顺风车的事故或矛盾时,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车主的经济能力和感受,尽力维护车主权益,真正让做好事的风气和队伍不断壮大。”王东明说。
以公民环境公诉
应对环境公地悲剧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祁雪瑞在《学习论坛》2011年第10期发表论文《以公民环境公诉应对环境公地悲剧》。该论文认为:
公地悲剧是个古老的命题,暴露了无处不在的人性弱点,环境公地悲剧即是公地悲剧在环境领域的演示。太湖、松花江、日本核辐射等不断暴发的污染事件,充分反映了从整体上进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对这种整体性保护的推进与监督,依赖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就是公益诉讼(简称公诉)。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天然矛盾,加上公民公益诉权的制度性缺失,导致环境保护自力救济模式盛行,注定了环境法的软弱局面和环境公地悲剧的持续上演。公益诉讼也可以简称公诉,与日常所称“公诉”含义不同但本质相同,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起的诉讼。由于环境本身的公共性,环境利益常常公益与私益竞合,难以划分彼此,但传统立法在原告资格方面过分强调“直接利害关系”,即强调私益,这正是环境公地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环境的公共性注定了环境受害人的多元性,客观上增强了环境维权的能动性。因此,赋予公民环境公诉权既可行且必要,国外成熟经验与国内实务探索已经有力地予以证明。公民环境公诉是环境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环境公地悲剧最有效的制度化途径。公民环境公诉制度包括立法模式、准入途径、法制原则与具体制度。具体制度包括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被告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责任原则、责任形式、激励制度等。
郑州同辉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提醒广参与爱心免费顺风车的司机,在我们搭载客人的时候要尽量小心注意安全,比如客人下车的时候尽量靠到路边,不能在路中间停车,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你就要把乘客送到高速公路下面,不能因为乘客没掏钱就让乘客在高速公路上上车。